编辑工作奖惩规定(建议稿)
   


编辑工作奖惩规定(建议稿)


    为了使学报编辑工作有章可循,参照学校有关奖惩办法和有关院校学报的办法,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,特制定本办法。编辑工作主要包括编辑学报和相关的工作。 一、在转载率方面。1.编辑所编论文被《新华文摘》、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》正文转载的,确经编辑本人加工或者编辑推荐和约请的稿件,奖励1000元;2.被《新华文摘》、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》、《人民日报》、《光明日报》、《文汇报》等中央报刊摘要转载的,奖励600元;3.被《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》、《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》、《文摘报》、《北京大学学报》以及其它公开出版的报刊转摘的,奖励400元;年终评选转载率最高奖者,奖励1000元。

    二、在论文获奖方面。1.获全国性党、政府奖的论文编辑,奖励2000元;2.获省政府1等奖的论文编辑,奖励1000元;3.获省政府2等奖的论文编辑,奖励600元;4.获省政府3等奖的论文编辑,奖励400元;5.获市政府1等奖的论文编辑,奖励500元;6.获学校1等奖的论文编辑,奖励400元。

    三、政治错误(包含法律、保密、版权等)。1.出现原则性政治错误,扣发一年奖金;2.出现一般性政治错误,扣发当期校对费100元。

     四、其它严重工作失误。这里主要指上述之外的失误。它包括:由于主编、编辑造成的错期、错页,正常情况下,严重拖期,上班迟到早退达到一定次数的,酌情扣发校对费或季度奖、月奖;泄露编辑部需要保密的处理意见的,扣发一个季度奖金。

    五、连带责任。工作出现失误的,年终不能考评为“优秀”,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不能参加职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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